论《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在中小企业重整中的适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rticle 416 of China’s Civil Code i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中文题名:论《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在中小企业重整中的适用
作者:陈政 汪源
第一作者:陈政
机构:[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21
卷号:10
期号:2
起止页码:41-45
中文期刊名:郑州师范教育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价款债权抵押权;中小企业;重整;
摘要:《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新规定了价款债权抵押权,赋予了价款债权人就价款所购动产的超优先受偿顺位。在中小企业进入重整后,既有的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优先受偿顺位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在中小企业重整中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小企业融得资金购买生产设备或原材料的机会,推动重整的成功。价款债权抵押权设定后,中小企业因重整中生产经营需要而出卖抵押物的,应当通知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并给予其异议的机会,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应享有就转让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作为抵押物的原材料被生产加工成产品时,价款债权抵押权应当继续支配该产品的交换价值,该产品售出后的价金,应当优先用来清偿价款债权抵押权人的债权。
分类号:D923.3[债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