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The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for Unpaid Subscriptions in the Transfer of Shares
中文题名: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作者:陈景善 郜俊辉
第一作者:陈景善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日本早稻田大学
年份:2022
卷号:30
期号:6
起止页码:114-127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认缴制;单独承担;未届期;共同承担;
摘要: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的不同规制路径:前者要求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该义务,后者则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该义务。检讨既有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在通常情形中股东退出机制的保障功能更值得尊重,而债权人保护的需求则仅在例外情形中才显其正当性。《公司法》草案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单独承担模式”,而作为例外的“共同承担模式”则需要体系化地适用第48条与第89条第2款才能得以实现。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