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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程序意蕴     

Interpreting Article 3(4) of China’s Constitution from a Procedural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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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3年05月13日

中文题名: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程序意蕴

作者:屠凯

第一作者:屠凯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23

期号:2

起止页码:31-45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央地关系;统一领导;主动性;积极性;灵活性;

摘要: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以程序的视角观察可见:一方面,地方的国家机构有权提出中央需要研究、回应的议程;另一方面,中央国家机构在最后环节保有对地方动议的否决权。“主动性、积极性”区别于“灵活性”。“灵活性”与“原则性”相对,意味着制定特殊规则、采取变通措施。国家机构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和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仍可一致地解释。两种民主集中制都允许从属方提出意见,而主导方仍可拍板定案。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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