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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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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5年01月07日

中文题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作者:张明楷

第一作者:张明楷

机构:[1]清华大学

年份:2024

期号:4

起止页码:105-124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财产罪;共同犯罪;电信诈骗;

摘要:只要参与人事前和本犯的沟通或约定,与本犯造成的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就属于“事前通谋”,成立上游罪的共犯。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形下,原则上按参与时点是本犯既遂前还是既遂后,分别认定为上游罪的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少数情形下,只要本犯通过不法行为取得了赃物,即使本犯尚未既遂,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罪的本犯、共犯以及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电信诈骗既遂后实施的取款行为,构成对银行现金的诈骗罪或盗窃罪,与上游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形成包括的一罪,应从一重罪论处。第三者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基于与本犯的合意在电信诈骗既遂后实施的取款行为,均构成对银行现金的诈骗罪或盗窃罪,只不过该行为可能同时就本犯的犯罪所得构成财产罪或赃物罪,形成想象竞合。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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