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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港澳台地区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的限缩适用——以新《证据规定》第1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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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港澳台地区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的限缩适用——以新《证据规定》第16条为中心

作者:江保国

第一作者:江保国

机构:[1]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年份:2020

期号:2

起止页码:277-290

中文期刊名: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限制性条件;效力范围;立法目的;证明程序;适用方式;直接适用;证据能力;诉讼主体;

摘要:新《证据规定》第16条维持了对我国港澳台地区证据的概括性、强制性特别证明程序要求,有违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导致证明力问题向证据能力问题的异化,构成隐藏的规则漏洞。由于它对我国港澳台地区证据和领域外证据采用了平行立法的模式,无法通过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领域外证据相关规则补充这一漏洞。可行的方案是沿续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的目的性限缩适用方式,根据立法目的增加对港澳台地区证据特别程序的限制性条件,将其强制性适用的对象范围主要限于涉及诉讼主体真实性和身份关系的少数证据,并将其效力范围限于证明力。

分类号:D925.13[民事诉讼法]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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