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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性法律——宪法诉讼与专业法院诉讼    

Verfassungsrecht und einfaches Recht——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und Fachgerichtsbark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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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性法律——宪法诉讼与专业法院诉讼

作者:[德]罗伯特·阿列克西[1] 杨贺(译) 张龑(校)

第一作者:罗伯特·阿列克西

机构:[1]德国基尔大学;[2]德国柏林洪堡大学;[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0

期号:1

起止页码:207-227

中文期刊名:中德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基本法》;宪法性法律;宪法诉讼;法院诉讼;规范效力;联邦宪法法院;优先地位;约束性;

摘要:一、问题与议程(一)形式的规范效力(Geltungskraft)和实质的规范化密度(Normierungsdichte)如同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性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诉讼与专业法院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所涉及的范围和类型,本质上是由宪法的形式规范效力和规范化密度这两个要素所决定的,而且这一点可适用于所有的宪法。《基本法》是具有最高形式规范效力的宪法。宪法优先地位是通过《基本法》第20条第3款和第1条第3款中的约束性规定(Bindungsanordnungen)而体现出来的,也就是通过《基本法》广泛的授权和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这种约束性义务来体现的。

分类号:D911[国家法、宪法] D915[诉讼法]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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