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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担保下担保人间的追偿权——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为视角    

The Right of Contribution among Providers of Security under Mixed Guarante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rticle 13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Guarantee System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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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混合担保下担保人间的追偿权——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为视角

作者:张金蕾 董泽瑞

第一作者:张金蕾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1

期号:2

起止页码:64-85

中文期刊名:盛京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混合担保;追偿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连带债务;

摘要: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物权法》时代就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进而在学术上逐渐形成了“支持说”和“否定说”两大观点。《民法典》物权编第392条延续了原《物权法》的条文,因此,关于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是否存在追偿权的问题仍不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了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存在追偿权的情形:各个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追偿、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实质确立了“混合担保下,若无特殊约定,各担保人相互间应无追偿权”的规则。因此,在解决该类问题时要走出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享有追偿权的理论误区,明确“除约定追偿和连带担保外,混合担保内部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的立法目的”。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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