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完善
On Value Basis and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of the Terms of Self-Determination of Minors 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中文题名:论《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完善
作者:骆正言
第一作者:骆正言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3]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78-96
中文期刊名:私法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传统家庭伦理;《民法典·亲属编》;
摘要:《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听取他们(指未成年人——作者注)的意见"的沿袭和强化,赋予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关系中的自我决定权,只要不伤害他人和未成年人自己。但是这样的观念,还不能得到大部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理解和支持,为此深入探究该条款的价值基础仍然很有必要。从法理上看,保护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结果,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而且也不违反中国传统家庭美德。当然仅有理念也不能保证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有效落实,未来《民法典·亲属编》还需进一步在改名、劳动、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细化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范围,对剥夺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为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增加未成年人本人、亲属及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亲属、教师、医生等人员强制报告的义务。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