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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主体类型化及其正当性证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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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容忍义务主体类型化及其正当性证成

作者:秦伟 杨姿

第一作者:秦伟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年份:2021

期号:6

起止页码:171-176

中文期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容忍义务主体;应然性;局限性;观念性;

摘要:自然人作为容忍义务主体的依据有两部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者自不同维度完美诠释了义务正当性。自然人作为容忍义务主体的应然性有三个方面:认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基础、人性论基础。公民应负担公法容忍义务,多立基于文明进步、国家行为及行政行为(含抽象和具体);胎儿不应被课以容忍义务,其合理损害由母体负担;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被赋予容忍义务应为允当。法人容忍义务的局限性有三类:性质限制、法令限制和目的限制,但'法人目的'有扩张化、开放性趋势。国家极少参与民事活动,故其容忍义务多停留于观念层面。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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