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内法与双边投资协定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标准
On the Certification Standard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 in China’s Domestic Law and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中文题名:论我国国内法与双边投资协定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标准
作者:张磊
第一作者:张磊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21
期号:1
起止页码:139-144
中文期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公司;国籍;双边投资协定;国内法;
摘要:双边投资协定除了依据成立地判断公司国籍之外,应兼采宽松的实质联系标准,从而更好地促进资本跨境流动。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使用较多的'住所'要求在本质上只是实质联系标准的具体要求之一,但并非全部,相关要求有进一步放宽的空间。宽松的实质联系标准带来的'搭便车'问题可以通过'拒绝授惠条款'得到有效控制。在《民法典》实施后,公司国籍的法律适用应当继续采取国际条约优先的做法。由于公司国籍在晚近发展中呈现出场合化现象,所以国内法与双边投资协定可以采取不同的国籍标准。同时,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公司国籍的认定应尊重缔约国的意见,首先采用缔约国关于条约的解释,之后再考察其相关国内法。
分类号:D922.295[涉外经济管理法令] 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