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被引量:13
A Research on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Audiovisual Works: Comments on the Modification of Audiovisual Works in the Third Revision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题名: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第一作者:杨幸芳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2]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年份:2020
期号:3
起止页码:47-59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电影作品;视听作品;网络视频;作品定义与分类;
摘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表达的作品'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规定了'录像制品',适用'邻接权'保护,体育赛事、春晚等视听节目是'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争论不断、裁判不一,直接影响了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影作品'的作品定义与分类,难以囊括不断出现的新作品类型。'视听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能包含电影、电视、网络视频等有连续动态画面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视听类作品,甚至也包括画面连续动态效果并不典型的新型视听作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增加了'视听作品'概念,并进行了定义,删除了'录像制品',但是后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修改稿)》仅保留了'视听作品'概念,删除了其定义,且恢复了'录像制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应该重新确立'视听作品'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再保留'录像制品'的分类。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