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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审慎适用    

On the Prudent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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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1年11月29日

中文题名: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审慎适用

作者:吴卫星 何钰琳

第一作者:吴卫星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年份:2021

期号:9

起止页码:91-100

中文期刊名:南京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隐藏性的惩罚性赔偿;审慎适用;

摘要:《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环境私益侵权(一般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体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但也带来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生态环境损害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即是一个典型。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角度而言,《民法典》并未将惩罚性赔偿明确排除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但是,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遵循审慎谦抑原则,要在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以及'隐藏性的惩罚性赔偿'等整体性的惩罚性责任体系框架内加以考量,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之和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确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的抵扣规则。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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