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评注
Comments on Article 962 of Civil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ermediary’s Duty for Faithful Report
中文题名:《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评注
作者:尚连杰
第一作者:尚连杰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年份:2021
期号:2
起止页码:73-87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如实报告义务;调查核实义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损害赔偿;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旨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中介人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进而实现委托人的信息自决。当中介人以中介活动为业时,应对如实报告义务进行扩张解释,及于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中介人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作为对此背信行为的制裁,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也不得请求支付必要费用。除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之外,中介人未尽到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将中介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故意情形,对其过于优待,缺乏正当性。中介人的赔偿责任具体可能表现为对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或固有利益的赔偿。如果中介人和相对人共同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二者均应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当中介人为故意时,无论是否与相对人存在意思联络,二者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当中介人为过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委托人明知会发生损害,则不予保护。如果委托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对赔偿数额作相应酌减。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