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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失灵问题研究    

On the failures of the supervising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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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督促程序失灵问题研究

作者:吴俐 王蕾蕾

第一作者:吴俐

机构:[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年份:2020

期号:1

起止页码:482-495

中文期刊名:海大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督促程序;支付令;审查;救济;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中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低,缺乏转入诉讼程序后的具体规定,督促程序的救济方式也不完善。对督促程序进行完善,应将形式审查作为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方式。滥用异议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恶意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案件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按照诉讼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无须设置更多时间给申请人用以补充诉讼材料。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以申请人默示同意为标准。督促程序的被申请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可以提起异议撤销之诉。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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