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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野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完善论纲    

Theoretical outline for improving the regime of time limitation for maritime ac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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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总则》视野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完善论纲

作者:孙思琪

第一作者:孙思琪

机构:[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年份:2020

期号:1

起止页码:248-263

中文期刊名:海大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海事诉讼;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海商法;修改;

摘要:《民法总则》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将对《海商法》第十三章'时效'的修改产生直接影响。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应当着重关注构建相对完整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时效'的术语表达统一修正为'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适当延长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以及明确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强行性。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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