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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域下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Criminal Regulation of Unauthorized Acquisition of Commercial Big Dat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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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知识产权视域下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刑法规制

作者:左坚卫 彭赛嘉

第一作者:左坚卫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年份:2024

卷号:42

期号:6

起止页码:59-74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商业大数据;知识产权;邻接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数据刑法;

摘要:大数据具有非竞争性、财产性、非独创性以及强垄断性等特征。实践中仅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制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行为,忽视了大数据的财产性。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非法获取行为,则忽视了对已公开商业大数据的保护,也容易造成数据垄断。将商业大数据作为新型财产加以保护,则忽视了现有法律体系内可能存在的保护方案。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在权利客体、权利限制以及制度目标上具有亲和性,因此可以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商业大数据。由于大数据不具有独创性,其难以成为汇编作品,但能够作为邻接权客体加以保护。因此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大数据收集者的权利,并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侵犯大数据的行为类型,进而规制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行为。

分类号:DF623[破坏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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