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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     

Directors'Duty of Care:Returning from Fiduciar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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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5月11日

中文题名: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

作者:邢海宝 李东阳

第一作者:邢海宝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24

卷号:42

期号:1

起止页码:37-58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委托合同;公司董事;谨慎义务;信义法;

摘要:谨慎是注意之一部。董事谨慎义务的实质是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事,保证决策过程中行为方式的质量。在英美法中,董事谨慎义务应属普通法上的义务,与所谓信义关系并无内在联系。董事谨慎义务可以融入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将董事谨慎义务纳入所谓独立的信义法并以各种衡平救济措施严格执行实不妥当。民法法域处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方式与英美衡平法大不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尤然。鉴于我国的既有法律资源和体系,我国《公司法》的董事谨慎义务应当从信义法回归到民法规则和原则。

分类号:DF591[商法(总论)]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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