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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备案审查机关的合宪性审查职能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Function of the Party's Filing Review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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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3年09月04日

中文题名:党内备案审查机关的合宪性审查职能

作者:温泽彬 苏升

第一作者:温泽彬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23

卷号:41

期号:6

起止页码:28-43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实施;

摘要: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分类号:DF2[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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