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被引量:1
On the legitimacy of Applying Punitive Damages i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中文题名:论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作者:孟穗 柯阳友
第一作者:孟穗
机构:[1]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2]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0
年份:2022
卷号:40
期号:7
起止页码:135-148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正当性;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理论与实务争议的焦点之一。目前,司法实践已通过裁判方式支持了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依然难以消解其在理论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正当性是制度建构的基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论证从三个维度进行:在经验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具有民法典、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认同性;在功能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和威慑功能的综合性;在理论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在检察权、环境权和诉的利益理论层面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