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质权设立与存续的实务难题及破解之道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to the Rules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Existence of Movables Pledge in the Civil Code
中文题名:民法典动产质权设立与存续的实务难题及破解之道
作者:石冠彬 裴嘉兴
第一作者:石冠彬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年份:2021
期号:4
起止页码:26-38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动产质权;质押合同;非典型担保;质权设立;占有改定;
摘要:交付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但本身并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在动产质物未交付情形下,质押合同仍能实现一定担保功能,其具有双重债法效力,权利人既有权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请求出质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特定财产'上的担保责任。在动产质权设立问题上,一方面,宜认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共同占有质物时,如果质押财产特定化且不受出质人独力控制,宜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通过非典型的交付方式完成质物的交付,质权仍有可能被认定已经设立。在动产质权存续问题上,质权人提前返还质物的,质权并不当然消灭,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非因自身原因丧失对质物占有的,在无法请求返还质物的情形出现前,质权仍然存续。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