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贿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初探——基于第三人受托行贿、受贿的类型化分析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to the Interception of Bribery by a Third Party
中文题名:截贿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初探——基于第三人受托行贿、受贿的类型化分析
作者:莫晓宇
第一作者:莫晓宇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0
期号:3
起止页码:183-203
中文期刊名:刑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截留贿赂;行贿罪;诈骗罪;受贿罪;
摘要:第三人利用受托代为行贿、受贿之机截留贿赂的行为中,贿赂财物不因被不法行为所利用的'被动状态'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资格;防止贿赂被其他不法行为再度侵害和肆意践踏之必要,乃被截留贿赂之法益,故截贿行为亦应由刑法规制。就行为类型而论,受托行贿中的截贿,因第三人交付贿赂的举动系协助请托人收买国家公权力,非介绍贿赂罪所能涵盖,且契合诈骗罪成立要件,应以行贿罪共犯+诈骗罪并罚;受托受贿中的截贿,因主观上未超出共谋受贿的射程,客观上服从并服务于协同受贿的'大局',且请托人并未因第三人截贿而陷入错误认知、导致额外损失,故该行为应囊括于受贿行为中,以共犯论。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