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合作社资本报酬上限的立法设置    

收藏

中文题名:论合作社资本报酬上限的立法设置

作者:张德峰

第一作者:张德峰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3

卷号:41

期号:3

起止页码:80-88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数值”上限;生产要素使用对价;社员民主控制;

摘要:迄今为止,中外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的通行模式,是给资本报酬设置一个“数值”上限,但该模式的突出弊端是不利于合作社融资。从应然角度看,由于合作社资本的基本角色是充当合作社生产要素,合作社资本报酬在性质上属于合作社使用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因此,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突破“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这就为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资本报酬上限提供了内在根据。进一步看,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贯彻“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方便合作社支付市场化报酬以吸引投资,且一个合作社支付的资本报酬是否高于“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也存在有评判的客观标准。基于此,我国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应当以“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上限模式取代“数值”上限模式,即限制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数额超出合作社使用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

分类号:D923[民法] F321.42[经济联合体]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