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
Comments on Article 423 of the Civil Code(Determination of Creditor's Right Secured by Maximum Mortgage)
中文题名:《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
作者:武亦文
第一作者:武亦文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3
期号:3
起止页码:175-189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确定期间;从属性;
摘要: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