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01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评注
Comments on Article 501 of the Civil Code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of the Parties)
中文题名:《民法典》第501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评注
作者:尚连杰
第一作者:尚连杰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1
期号:2
起止页码:177-190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获利返还;
摘要:《民法典》第501条的保护对象从'商业秘密'扩大到'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其旨在维护合同关系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抑制不正当行为。违反保密义务一方承担的实质上为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存在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不以当事人明示应予保密为前提,通常表现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可归责性问题上,不宜限于故意,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在解释论上,应先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应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并考虑其贡献度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再依次考虑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