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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同堂:坟墓在清代法律中的意义    

The Deeds of the Dead in the Courts of the Living: Graves in Qin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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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生死同堂:坟墓在清代法律中的意义

作者:[美]张仲思[1] 陈煜(译)

第一作者:张仲思

机构:[1]麻省理工学院历史系;[2]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年份:2020

期号:1

起止页码:392-418

中文期刊名:法律史译评

中文关键词:南部县;风水师;地方官员;清代法律;

摘要:前言在明清中国,坟墓除可作为死者的安息之所外,还可作为一种求得土地的有力的机制、获得和隐瞒财富乃至表达社会地位的有力机制。若干因素导致了用坟墓来说事儿,往往可奏奇效。明太祖于1370年发布火葬禁止令,强制民间进行土葬,在之后的几个世纪里,随着宗法制度的在全国范围内的重建,土葬这一与新儒家礼法实践密切相关的做法,亦风行于世。1国家通过法典和行政规章确认了坟墓和长眠于其中的死者的地位,对发冢这一行为施以严厉的刑罚。2对于不幸去世未能入土为安者,各县每年还要举行三次'厉坛'仪式,来超度亡魂。

分类号:D929[中国法制史] K249[清前期(1616~1840年)]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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