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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    

The Boundary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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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

作者:刘静

第一作者:刘静

机构:[1]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年份:2022

卷号:39

期号:3

起止页码:187-200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主义;公共利益;司法权;

摘要:我国立法引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但未对其进行界定。学界对其下定义从“公共利益”一词的语义分析入手,而“公共利益”本身含义含混多变,充满争议,既无法明确界定公益诉讼的范畴,也难以回应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利益多元、司法权是否过度侵入立法权和执法权的问题。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应采取功能主义的路径,将其置于与传统诉讼的差异,以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关系的背景下进行。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遇冷,因此除普遍性利益之外,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为集合性利益提供保护。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承担着一定的政策形成、补充执法与监督行政的功能。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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