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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规制??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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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5年04月01日

中文题名: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规制??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为例

作者:丁晓东

第一作者:丁晓东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24

卷号:42

期号:5

起止页码:3-18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产品安全;基本权利;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化规制;

摘要:人工智能法规制的重点已从替代问题转向风险问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为代表的立法将风险分为产品风险与基本权利风险,将风险级别分为禁止性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大模型作出特殊规定。此种分类在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引发了内在紧张关系,此种分级存在不科学与僵化的困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大模型的规制也不尽合理。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困境根源在于追求对人工智能风险的统一化规制。我国人工智能立法不应简单效仿欧盟,应坚持对人工智能风险的场景化规制,将人工智能应用者或其构成产品作为风险规制的对象。对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提供者,应注重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规制与其他领域的自我规制。人工智能风险规制应区分市场主体与公权力机构主体,注重用侵权法对市场化的人工智能风险进行事后规制。

分类号:D997.1[国际民法]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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