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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任意解除中的第三人保护检视     被引量:1

A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for Third Party in Termin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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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保险合同任意解除中的第三人保护检视

作者:陈景善 郜俊辉

第一作者:陈景善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中国保险法学会;[3]日本早稻田大学

年份:2021

期号:11

起止页码:115-127

中文期刊名:保险研究

中文关键词:利他保险;任意解除权;第三人保护;对价关系;

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第三人受损。为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专门作出规定,对第三人予以保护。本文以该条前段部分为实证法基础,从限制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角度,重新检讨该情形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第三人保护其实等同于如何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对第三人的保护越强,则对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越多;反之亦如此。对于任意解除权的限制,理论上一般有三种解决模式:'同意模式''通知模式'以及'自由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之间作抉择,其关键在于利他保险的对价关系。利他保险中一般存在两种对价关系:无偿的赠与关系和有偿的劳动关系,现行保险法是以无偿的赠与型利他保险为原型,所以在一般规则上,应当采用'自由模式',即投保人可以自由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需经过受到第三人的限制。而作为例外,在'职工型利他保险'之中则应当采取'通知模式',即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负有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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