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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来源者权利    

On the Rights of Data Produ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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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数据来源者权利

作者:丁晓东

第一作者:丁晓东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年份:2023

期号:3

起止页码:14-25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数据二十条”;欧盟数据法;数据公平;数据市场;互操作性;

摘要: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我国为“数据二十条”政策所规定,在欧盟则为《数据法(提案)》所规定。这一权利确立数据来源者对于其数据的知情同意、获取、复制、转移等权利,意图实现数据公平、数据市场流通和数据的互操作性。但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正当性与可行性方面均存在困境。“数据二十条”在法律化过程中,应以现有成熟法律体系为基础。当数据来源者为个人时,应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当数据来源者为非个人主体时,应注重数据市场秩序公平,构建数据信任共享与汇聚数据市场,打造多样性的数据互联。如果未来法律引入数据来源者权利,这一权利应被视为一种程序性、非绝对性、举报建议性权利,法律可以利用这一权利促进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之间、不同数据贡献者之间的沟通治理,而非将其泛化为实体性、绝对性、可诉性权利。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D99[国际法]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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