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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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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作者:李盛聪

第一作者:李盛聪

机构:[1]延边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60-60

中文期刊名:楚天法治

中文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勤勉义务;催缴义务;追偿权;

摘要:董事负有勤勉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应当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进行催缴.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负有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董事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追偿权.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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