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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循环经济立法的权义安排    

On Arranging 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he Legislation for Circular Econ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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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循环经济立法的权义安排

作者:王培君

第一作者:王培君

机构:[1]嘉应学院,政法系,广东,梅州,514015

年份:2007

期号:9

起止页码:76-78

中文期刊名:宜宾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主体;义务;

摘要:循环经济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该三者于循环经济法中所承担的义务不一,政府的责任在宏观调控方面进行间接性的调整,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义务主要在于两种方面:清洁生产的义务与生产者延伸责任.公众有责任主动地为发展循环经济做出自己的努力,并有责任协助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

分类号:D922.290.4[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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