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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2005年《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0

Analysis of the Institutional Perfection of <2005 Company Law> for Shareholder 's Direct Litiga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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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评2005年《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

作者:曹理

第一作者:曹理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6

期号:1

起止页码:57-60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股东直接诉讼;决议瑕疵;股东权益;公司司法解散;

摘要: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因自身权益遭受公司、董事及控制股东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公司出资人的身份而提起的诉讼。相对于派生诉讼而言,股东直接诉讼提起权对于股东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赋予股东诉权才能使股东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只有赋予股东诉权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通过增强股东权利和设定救济途径,保障投资安全,以达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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