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5
On the Civi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onsor and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Sponsor for the Third Person
中文题名: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江华
第一作者:江华
机构:[1]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年份:2006
期号:1
起止页码:61-64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信息公开担保义务;民事责任;
摘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的核心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担保义务。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构成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害,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保荐机构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要厘清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责任的边界,以保证保荐人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分类号:D922.287[证券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