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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相关问题探析——以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为视角     被引量:3

On the Problems of the Bribery Crime——from the point of the bargaining genius on the bribery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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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受贿罪相关问题探析——以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为视角

作者:陈伟 汪洁

第一作者:陈伟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年份:2006

期号:6

起止页码:119-122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交易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摘要: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交易性。从交易性的本质出发,只要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权钱交易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受贿人本人拥有的对行贿人利益予以制约并可以交易的一种社会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是交易性内容的应有之义,在构成要件中应该删去;贿赂的内容,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利益。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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