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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刍议——兼评《物权法》第83条     被引量:7

On the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 of Owner Committee——Comment concurrently on article 83 of the proper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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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刍议——兼评《物权法》第83条

作者:陈贤贵

第一作者:陈贤贵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361005

年份:2007

期号:6

起止页码:104-107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诉权;物权法;

摘要: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审理有关业主委员会案件的首要环节,直接涉及当事人诉权是否成立及诉讼地位的确立。对此,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实务部门的做法也不一致,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尊严。而《物权法》亦未予以明确,无以定分止争。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可归类为非法人组织,在诉讼中应具有当事人能力,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同时,应将其诉利益的范围限制在与物业管理有关且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事项等范围内。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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