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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方立法研究三题     被引量:2

Three Basic Problems of Legislation in Our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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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族地方立法研究三题

作者:陈伯礼

第一作者:陈伯礼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26-32

中文期刊名:贵州民族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摘要:概念、表现形式(名称)、生命力依托是民族地方立法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从规范意义上说,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可称之为民族法,而民族法的制定活动则为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统称为民族地方立法为宜.为规范民族地方法文件的表现形式,一般不应当使用"变通"和"补充"字样来命名法文件.从长远看,以避免概念含义的模糊.民族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以妥当选择立法项目、注重立法民主、突出立法内容的特定性为依托.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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