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
作者:高执办
第一作者:高执办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1
期号:6
起止页码:23-2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摘要:一 我国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中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形成的执行权行使的客观状况是,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权由执行员具体行使,执行员代表法院负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他不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单纯的执行行为,而且有权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判。可见,我国现行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设置只是解决了执行权由哪个部门中的哪个机构和哪些人行使的问题。这种规定和做法造成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员个人负责,一个执行案件经一名执行员受理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执行财产的调查到处分与分配,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到对其债权的执行,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等,均由负责执行的执行员个人说了算。执行员手中的权力大而集中,行使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很大的随...
分类号:D926.2[法院]
收录:BDHX:【BDHX2000】;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