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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 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要件     被引量:11

On "for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is the Essential Condition of Fraud on Credit C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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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 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要件

作者:赵秉志 周加海

第一作者:赵秉志

机构:[1]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1

期号:3

起止页码:5-12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金融犯罪;信用证诈骗罪;非法占有;刑法解释;

摘要: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信用证诈骗罪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是否意味着该罪之构成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界对此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未查证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即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的个案.从刑法解释的视角观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一切诈骗犯罪的题中之义;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也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BDHX:【BDHX2000】;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60537);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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