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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定     被引量:9

On the Judgement of "No More Social Harm" in our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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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刑法中“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定

作者:翟中东

第一作者:翟中东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

年份:2001

期号:5

起止页码:16-19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缓刑;假释;危害社会;人格调查;判定;

摘要:"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如何判定行为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成为核心问题.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此的认定存在衡量因子简单,推断精度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理论,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再犯预测时,开展人格调查,通过科学设定调查对象、调查途径、调查方法等,提高再犯预测的准确度,降低适用缓刑和假释的风险.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0】;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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