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律师执业条件的完善
作者:王进喜
第一作者:王进喜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律师学教研室
年份:2001
期号:11
起止页码:65-68
中文期刊名:中国律师
摘要:律师执业条件是《律师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律师队伍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与《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比,《律师法》在第二章对律师执业条件进行了专章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各国关于律师职业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的做法,也体现了中国现阶段的现实国情,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条件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以下仅从立法技术和有关条文的具体规定角度探讨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条件的完善问题。律师法第二章的立法技术《律师暂行条例》第9条、第12条对律师资格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律师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司法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司法厅(局)重新审查。”第12条规定:“律师严重不称职的,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决定,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其律师资格。”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当时的律师执业条件管理制度上有以下几个特点:1、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是考核制。一般而言,与考试制相比,考核制所面对的考核流量比较小,便于实践操作。这与当时我国参加律师资格考核人员的基本情况是一致的...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