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自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作者:宁松 王志华
第一作者:宁松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411105 硕士研究生
年份:2001
期号:9
起止页码:57-60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摘要:自认规则是证据规则的一种,系指在诉讼当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其对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这种承认可以以多种方式如明示或默示来表现此规则已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认可,并被广泛地运用到民事诉讼中。而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的理解是认为不能适用此规则的,因为这与刑事诉讼奉行的“不自证其罪”等若干理念有相悖之处。其实,这一规则作为广泛意义上的证据规则,是有着普遍性的运用能力的,即也能运用至刑事诉讼中。故在对其具体运用方式等方面予以特别限定的情形下,将其合理地运用至刑事诉讼领域中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自认规则的再诠释 自认规则一般是在证据裁判主义主导的诉讼中运用。在此类诉讼中,证据是双方据以推动诉讼进程,支持己方观点的主要依据,也是法官据以裁判的依据。自认规则最初之义并非完全针对证据而言,而主要针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当一方当事人在言辞辩论中就事实主张予以积极地陈述,而相对一方不予争辩,即失去了积极防御的证据方式,则无异于被视为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一种承认。’此种规定无疑可以加快诉讼进程.简化繁琐的程序审理,实现诉讼资源之优化配置。而自认规则此处的指向是“事实”.即争议之事实。”‘不抗辩即承认”这...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