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兼论《合同法》第308条的适用
作者:李志文
第一作者:李志文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年份:2001
期号:9
起止页码:73-75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摘要: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是指在水路运输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至交付收货人前,对货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水路运输包括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的关系方以及运输单证有所不同,托运人货物处置权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合同法》对此规定又比较笼统,在适用上和与《海商法》的衔接上均有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研究。 1.托运人贸物处置权的含义及性质 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在内容上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返还货物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指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还给托运人,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该指示可以在货物已装船,船舶开航前或开航后下达。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运往新的目的港或各将其交给托运人重新指定的收货人。前者是合同的履行地卸货港发生了变化,后者可能是托运人出卖了运输途中的货物。中止运输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指示将正在进行的运输暂时停止。 从哈同法》第308 $规定中.呵以看出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的特性: 门)它是一仲针对货物的权刮。 (2)托运人行...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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