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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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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假释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作者:李祖华 陈庭会

第一作者:李祖华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411105 研究生

年份:2001

期号:9

起止页码:28-31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摘要:假释是对被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眼刑罪犯,在审判机关宣告的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过程中,因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出狱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对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制度。它被正式采用至今,已历时100多年。长期的刑罚执行实践证明,假释是非监禁性、开放性执行刑罚的一种卓有成效的形式。假释制度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热情,有效地提高了改好率。但是从对我国监狱适用假释情况调查资料显示,全国监狱犯人假释数量年平均占犯人总数甚至不到2%。显而易见,假释在我国实行的情况很不理想。 目前,极少有国家不实行假释制度,并且世界各国对假释制度立法既具有共通性,又具有各自特点。 一、假释的种类 (一)普通形式的假释 从世界范围观之,假释基本有法定假释与裁定假释两种。法定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经执行一定期限刑罚的罪犯应当或得交付假释。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不影响其能否获得假释,不是获得假释的条件。如瑞典1943年的保护法规定:“经过刑期5/6时当然交付假释;经过刑期2/3时,得交付假释。”裁量假释指罪犯不仅服刑需达到法定期限,而且还需对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或其他情况加以考察,从而决定对罪犯是否适用假释。很多国家采用...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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