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 被引量:65
On Abolishing the Element “To Seek Benefit For Briber” in the Crime Of Taking Bribes
中文题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
作者:朱建华
第一作者:朱建华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1
期号:4
起止页码:130-134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摘要:在我国,刑法规定非索取性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而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存在着种种不同的主张,文章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采用那一种主张,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去除这一要素.
分类号:DF[法律] 636[宗教问题]
收录:BDHX:【BDHX2000】;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8819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