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要约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一作者:王萍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100088
年份:2000
期号:2
起止页码:30-32
中文期刊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摘要: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但是对于要约收购 ,我国尚无一适例发生 ,探讨要约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 ,对于进一步理解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指导今后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有关概念和制度的分析 ,提供一些思路。一、收购要约(Tenderoffer)的定义收购是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 ,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投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收购的方式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我国《证券法》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以发出收购要约的形式进行 ,特别是我国对于要约收购并无充分认识的情况下明确收购要约的定义显的非常重要了。英国、加拿大和我国《证券法》均有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 ,但对于普通要约收购 ,则主要有《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因此 ,理解收购要约(Tenderofter)的定义需要参考《美国证券交易法》13(d) ,14(d)、(e)的规定(即《威廉姆斯法案》 ,以下简称《威法》)。该法案中对收购要约(Tenderoffer)并没有定义 ,但围绕该法案的一系列判例则说明了美国法的观点。从这些判例中...
分类号:D922.28[金融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