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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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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

作者:徐景和 李禹

第一作者:徐景和

机构: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年份:2000

期号:12

起止页码:4-5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

摘要:(接上期) 五、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一)选任主体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国家职权主义(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官的权力。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他们的人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学识经验的人进行司法鉴定。而在当事人主义(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法院可以指定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同时,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选择传唤专家证人。 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鉴定人的选任上在坚持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或建议权。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职权,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指定进行鉴定。 对鉴定人的选任问题上,《刑事诉讼法》第 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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