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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强制执行与破产的双重立法选择──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破产能力分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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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个别强制执行与破产的双重立法选择──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破产能力分析

作者:韩长印

第一作者:韩长印

机构: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年份:2000

期号:6

起止页码:40-46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破产立法;债权平等;优先主义;平等主义;

摘要:依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有破产能力,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而依有关司法解释,于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果没有破产申请的提出,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的优先主义;而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无力清偿债务时,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上的平等主义。本文通过对强制执行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对比分析,主张及早修改现行破产法,及早赋予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进而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并且两种个别执行体例均可能无益于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的情况下,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种在个别强制执行以及破产这一概括强制执行两种模式之间的选择权,通过破产程序的选择运用,倡导其追求债权平等的终极理念。这样做,相对于现行单纯的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的个别执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上无疑会更为充分和完备。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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