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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义务的完善——兼对祖国大陆及香港、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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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义务的完善——兼对祖国大陆及香港、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

作者:李永福 徐澜波

第一作者:李永福

机构:[1]香港金马伦麦坚拿律师行;[2]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2000

期号:2

起止页码:58-64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台湾地区;投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资产风险;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上市证券;

摘要: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以及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投资人、受益人利益的客观需要 ,应当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投资人、受益人忠实 ,并负责把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 ,保证受益人获得稳定的收益等方面设定其具体的法定义务。祖国大陆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尚有不够科学和完备之处 ,应主要在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未上市证券等方面增设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同时 ,将有关制约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资产投资和管理活动的准则仅作为契约约定义务的提示性条款予以规定的状况 ,也应进行修正。

分类号:D922.28[金融法]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3126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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