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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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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

作者:陈庭会 李祖华

第一作者:陈庭会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0

期号:6

起止页码:26-27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摘要:  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而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D035[国家行政管理]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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