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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客体初探——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对象     被引量:1

On the Primary Object of the Crime of L/C Fraud——Take the 2007 amendent of civel procedure law as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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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客体初探——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对象

作者:胡东平

第一作者:胡东平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124-127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所有权;

摘要: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该罪的主要客体则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主要客体是信用证管理制度,理由是金融秩序是整个经济秩序的核心。另一种观点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说提出批评,并认为主要客体应该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刑法理论中的主要客体认定标准是立法者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公私财产所有权说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说的批评不能成立,其对自身观点的论证也缺乏说服力。因此,信用证管理制度说应当获得肯定。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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